1.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2.以前未参加过就业见习(含省外);
3.未缴纳过社会保险;
4.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三、见习期限
见习期为3-12个月。由区机关、事业单位根据见习人员需求和岗位要求,双方协商确定。
四、见习待遇
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每人每月享受2000元生活补助,区人力资源中心为见习人员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报名方式及要求
1.报名时间:2024年7月18日9:00至7月22日17:00.岗位报满即止。
2.有意愿参加青年就业见习的人员,请直接与区相关机关事业单位联系,填写附件2报名表,并与身份证扫描件或照片、毕业证书扫描件或照片一并打包发送至所报见习单位电子邮箱(邮箱地址见附件1),邮件以姓名+见习命名。现场资格确认时,需携带报名表、学历证书及身份证原件等相关材料。
3.报名人员填写的信息须真实有效,符合岗位要求,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名资格或见习资格。每位报名人员限报一个岗位。
六、岗位匹配及录用
1.报名结束后,见习单位根据见习岗位需求情况及时进行岗位匹配,优先安排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就业困难人员家庭等毕业生。匹配成功的人员信息由见习单位及时提交至区人力资源中心进行见习资格复核。对匹配没有成功的人员,征得本人同意后,按照“总量控制、人岗匹配、科学调剂”原则,由区人力资源中心统筹协调。
2.见习资格复核通过后,经双方同意,见习单位和报名人员签订青年见习协议,安排到岗见习。
七、见习管理
见习单位负责见习人员的见习指导、日常管理等工作。日常管理工作参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54号)和《合肥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管理办法》(合人社秘〔2021〕24号)相关规定执行。对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不服从单位管理的见习人员,见习单位可以终止或提前解除见习协议。
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不建立劳动关系。见习期满不再续用,见习单位应根据见习人员的实际表现提出考核意见,并出具见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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